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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取名要趁早

2016/11/29 8:43:20 来源: 作者: 人气:

    在“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生育二孩成为部分市民的计划。近来,有二胎待产市民反映,三年前第一个孩子出生后没能及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直到想要帮孩子上户口才知道缺少《出生医学证明》没办法入户,才意识到《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如今,三年过去了,国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也越来越规范。有部分市民还像以前一样,认为孩子刚出生,在《出生医学证明》上暂时用个名字也无妨,待上户口时再起个好名字。然而,持这种想法很可能会惹来麻烦。

    办理期限普遍受关注

    “《出生医学证明》很重要。”市民易女士正在二胎待产中,她告诉记者,三年前她生第一个小孩的时候对《出生医学证明》还不是很了解,当医护人员告诉她需要及时办理时她才明白重要性。“当时我去办理的时候,看到有不少家长在排队咨询或者办理,大多都是在生产后没有及时办理,当要帮小孩入户时缺少资料才赶过来补办的。”易女士表示,时间一长,《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便会较为麻烦,所以分娩后在住院期间便着手办理会较为简单且便捷,不用担心所需资料丢失不见。“等二孩生产后,我就会及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易女士说,她现在比较想了解的是《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的期限,“我跟身边的准妈妈朋友聊起这个话题时,大家都表示想知道办理时间,因为担心自己会错过期限没有及时办理。”

    据了解,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受访市民关心点基本集中在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办理所需资料等内容上。

    资料齐全办理流程简单

    记者从市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了解到,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要求尽量在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内进行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较为简单,在新生儿出生的医院进行办理,一般要求是新生儿母亲亲自去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进行代办。”

    据了解,《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所需资料并不是很多,方法也简单。办理时需要提供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新生儿出生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并根据表格要求进行填写。值得注意的是,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不是新生儿母亲本人,还需要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也就是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另外,无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填写信息不全说明书。情况特殊的,需要提供区内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李梅表示,以前对亲子鉴定证明并没有进行强制要求,只是表明必要时需要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后,对在助产机构外分娩的,《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拟落户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出具,在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不仅要提供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亲子关系声明,还必须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凭证入户取名要趁早

    市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李梅告诉记者,《出生医学证明》由接产医院签发,父母在办理前必须要先确定孩子的姓名。当新生儿入户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需凭《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母一方常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通知,《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家长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应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户籍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记者从市公安局宣传科了解到,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入户,落户登记时姓名必须要和《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一致。“公民享有姓名权,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后是可以对姓名进行更改的,但是更改时需要到公安机构进行申请,并且要符合更改条件以及提供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等能够证明是本人的资料。”市公安局宣传科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公民18岁前,更改姓名相对来说会比较容易,18岁后,由于公民个人身份资料增多,更改姓名对个人生活可能会带来较多的影响。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地点、出生日期、出生健康状况、血亲关系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办理落户登记的重要依据,是新生儿获得国籍、接受保健服务的医学依据和凭证,是“人生第一证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管理,今年7月份,自治区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该通知的印发,再次引起了人们对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关注。

    据了解,《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发放,是证明婴儿出生地点、出生日期、出生健康状况、血亲关系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落户登记的重要依据,是新生儿获得国籍、接受保健服务的医学依据和凭证,是“人生第一证”,具有重要意义。《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我国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2005年7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而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



来源:梧州日报   记者 全淦枚 通讯员 韦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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