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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

2016/6/30 10:54:55 来源: 作者: 人气:


 一、参合对象范围

辖区内居住在农村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因外出打工等原因已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能重复参合和享受待遇。

二、筹资标准 
每人每年540元。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纳120元,财政补助420元。 

三、普通住院补偿规定
1.起付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100元;市内一级、二级(含不定级)医院为400元;市内三级医院600元;市外新农合定点医院为800元。
2.补偿比例:扣除起付线和自负费用后,乡镇卫生院按90%补偿;市内一、二级(含不定级)医院按70%补偿;市内三级医院按55%补偿;市外新农合定点公立医院住院经审批备案的按45%补偿,未经审批备案的按40%补偿;精神病、传染病患者在市内相应专科医院住院按85%比例补偿,普通住院补偿年封顶线为12万。
3. 在市内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先执行国家专项补助,再按临床路径定额付费予以新农合补助。在市外及市内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顺产的,按500元给予定额补助。

四、意外伤住院补偿规定
1.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及其后续治疗费用等),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2.对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 对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及后续治疗,应在其参合乡镇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其住院医药费用中可补偿费用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年封顶线20000元。

五、慢性病门诊补偿规定
1.慢性病门诊补偿病种为:肺结核病(现症患者)、冠心病、高血压病(II Ⅲ级)、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甲亢、糖尿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帕金森氏病、重性精神病、恶性肿瘤、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地中海贫血、风湿性心脏病、重症肌无力、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等十九种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补偿范围
2.慢性病门诊单次合规部分按70%报销,个人自付30%,补偿标准每人每年封顶1500元,凭“一卡通”和身份证享受即时结算补偿。其中,尿毒症门诊透析单次透析按照尿毒症诊疗规范内的项目,合规部分按70%报销,个人自付30%,每人每年封顶5万元”。 
3.办理单一高血压、糖尿病慢性病证的患者实行分级诊疗,在县级以上医院就诊,报销可用额度不高于500元;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报销可用额度不限。以上两项补偿总额不超慢性病门诊补偿标准1500元。

六、常见的不予报销费用
1.因待产、保胎、引产、药物流产、人工流产(由市级及以上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相关诊断证明除外)、结扎、放环、取环等所发生的费用。
2.次年2月28日前,逾期未提供过去一年外地住院材料,或材料不全的费用。
3.非《新农合用药目录》药品、营养滋补作用药品、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或动物脏器,干(水)果类、各种药酒、各种果味制剂、进口药品、蛋白类制品等均不予报销,进口医用材料报销50%。

温馨提示:
1.参合缴费时间:当年2月28日前。参合缴费地点:当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网点、村委等。
2.新农合“一卡通”仅限本人使用,不能转借或交由他人或单位保管,因此而造成的不良影响,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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