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所发生的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相应的住院起付标准(即“起付线”)后,按政策规定的比例报销。
医保支付范围费用 = 住院医疗费用 - 自费费用 - 按比例个人先自付费用。
注:1、自费费用是指:①使用《支付范围》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外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②使用《支付范围》内非医保支付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内非医保支付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③使用不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医用材料或者使用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医用材料所发生的费用;④超出医保床位标准的费用;⑤超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的费用。
2、按比例需先自付部分费用是指:参保人员使用乙类、丙类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时,由个人先自付15%-30%比例的费用。
二、住院起付标准(起付线):
住院起付标准:是指医保支付范围内费用,在使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前,必须先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额度。
支付标准见下表:
三、住院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所发生符合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扣除个人起付标准后,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进行报销,具体报销比例详见下列各表。
1.市内就医住院:
备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报销比例增加5%。
2.异地就医住院:
市外异地就医住院有以下情况:
情况①,市外转院,情形分类:a.符合转市外住院规定并办理医保审批手续;b. 不符合医保转市外住院规定但个人要求转院的;c.不按规定办理医保审批手续的转院。
情况②,长期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即长期异地居住或工作3个月以上的人员),情形分类:d.办理了医保长期异地居住备案登记手续的人员;e未办理医保长期异地居住备案登记手续的人员;
情况③外出探亲、旅游、出差期间因病住院,情形分类:f.因急发病住院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g.非急发病住院;h.没有在住院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
以上3种情况及8种情形的市外异地就医住院,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规定的住院费用,按以下比例报销
四、其他住院待遇:
1.急诊留观:参保人员因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不转入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其余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住院规定执行。
2.生育住院:参保居民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参保居民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参保个人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3.意外伤害: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按住院医疗待遇规定比例支付。(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属违法犯罪、酗酒、吸毒、他伤、他杀、自残、自杀及个人违法、违规、交通事故等行为造成的伤害不属意外伤害)
参保人员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符合基本医保先行支付规定的,可申请由基本医保基金先行支付。
五、基金报销范围: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属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内,属于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项目;符合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范围医用材料。
上述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分甲、乙、丙三类进行管理,参保人员使用乙类、丙类项目的,分别由个人先自付15%、30%比例的费用后再进入医保基金报销范围。
具体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分类详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