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人群
参加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居民门诊统筹服务点范围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到我市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并按规定享受居民门诊统筹待遇,不限制选择固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居民门诊统筹的服务点。
三、居民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我市居民门诊统筹执行全区统一的待遇标准,支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一致。居民门诊统筹实行限额支付,限额仅限本人使用,超过年度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具体待遇标准见下表。
居民门诊统筹待遇标准表 | ||||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年度门诊统筹支付限额 | 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费用 | 一般诊疗费 | |
纳入报销范围费用单日限额 | 统筹支付比例 | 统筹支付金额 | ||
三级 | 每人每年300元(含一般诊疗费),限本人使用。 | 150元 | 65% | 无 |
二级 | 150元 | 65% | 无 | |
一级(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00元 | 75% | 13元/人次 | |
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 70元 | 85% | 5元/人次 | |
备注:1.纳入报销范围费用单日限额指每日纳入居民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最高金额(不含一般诊疗费)。 | ||||
2.一般诊疗费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和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相关收费规定和统筹支付标准按照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医疗服务项目规定执行,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
本宣传内容按照当前的医保政策制定,今后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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